很多人聽到「被資遣」三個字,第一反應是震驚與不安。但除了心情的調適,更重要的是先釐清被資遣的原因,釐清公司真的可以資遣我嗎?
在確認資遣是否合法後,我們就要回到更實際的問題:被資遣時,我應該向公司要哪些文件?這些文件又能在法律上提供什麼保障?這些文件不僅關乎你能否申請失業給付、退休金,甚至還影響未來的職涯。

一、資遣通知書
這份文件不是單純的「離職通知」,更是法律保障的依據。它確保勞工有足夠的時間另覓工作,並提供日後申請失業給付或處理勞資爭議時的重要證明。
首先,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6條,雇主資遣員工時,必須依工作年資提前通知:
- 繼續工作 3個月以上未滿1年:須於10日前通知
- 繼續工作 1年以上未滿3年:須於20日前通知
- 繼續工作 3年以上:須於30日前通知
>> 若雇主沒有依規定提前通知,必須補發相當於預告天數的工資。
>> 若員工有《勞基法》第12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狀況,雇主則可以立即解僱,不需預告。
[額外權益]
員工在接到資遣通知後,可以利用工作時間外出找工作:
-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
-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。(勞基法第16條)
[資遣通知書應包含的內容]:
- 雇主名稱與基本資料
- 勞工姓名
- 資遣生效日期
- 預告天數與依據條文
- 雇主簽章
二、離職相關證明
離職相關的證明文件主要有兩種:
- 服務證明書(離職證明書) : 基本文件,主要用來證明工作經歷,與未來再就業有關。
-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: 是申請失業給付時必備的文件,屬於特定情境下的額外需求。
如果你是因資遣離職,建議兩者都要向公司索取。以下將分別說明這兩類證明文件的性質與用途。
(1) 服務證明書(一般的離職證明書)
這是離職時必須向公司索取的基本資料,作為未來再就業的基礎文件,證明任職期間與離職事實,也能作為失業給付的佐證。是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9條: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
內容包含:
- 勞工姓名與身分證字號
- 任職期間(起訖年月日)
- 職務名稱與部門
- 離職原因(通常僅簡單註明「資遣」或「依勞基法第11條」)
(2)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
這份文件雖不是《勞基法》規定的必備文件,但在”申請失業給付”時卻不可或缺。
- 由雇主依行政院勞動部制式表格開立
- 必須載明勞工屬於「非自願離職」,例如資遣、公司歇業、縮編等原因
- 依據《勞保條例》及就業保險相關規定,是核發失業給付的必要條件
內容包含:
- 勞工姓名與身分證字號
- 離職原因(需明確寫「非自願離職」)
- 雇主名稱、統一編號
- 離職日期
- 雇主簽章
三、薪資與資遣費清算文件
當勞工被資遣時,雇主必須在離職當天一併清算以下薪資與補償明細:
- 未發工資、加班費
- 未休假工資補償
- 資遣費(依勞退舊制或新制計算)
這些 結算明細與支付憑證,直接關係到勞工的財務保障。它們是確認雇主是否依規定發放應有薪資與資遣費的重要依據,若有爭議,勞工可憑此向勞工局申訴。
資遣費怎麼算?
- 舊制: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(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)
- 新制(2005年7月1日後適用):每滿一年發給 半個月工資,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,最高上限為 6個月工資
為了幫助勞工快速估算自己的應得金額,勞動部提供了 資遣費線上試算工具,只要輸入年資、薪資、勞退制度,就能立即計算出應得的資遣費。
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

四、勞保、健保及其他相關文件
勞保退保與轉換
勞保、健保都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。公司資遣員工後,必須當天或隔日向勞保局辦理勞保與健保退保。建議員工離職後一兩週,可至勞保局網站或致電客服確認退保是否完成。因為「公司不退保 ≠ 勞保繼續有效」,反而可能造成:
- 失業給付無法申請(因為名義上還掛在職場上)。
- 新公司要幫你加保時會卡住,需先釐清舊公司退保問題。
- 勞保年資紀錄出現爭議,影響日後老年給付或其他保險給付。
健保轉換
公司辦理退保後,團體健保也會一併停保。接下來員工可選擇:
- 由新雇主加保。
- 以眷屬身分加保(如配偶、父母名下)。
- 自行到健保局或戶籍地公所辦理個人加保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